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佳县**乡**村**号,现住榆阳区**附近,无业。2015年5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陕K****3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榆阳区青云镇339国道1007K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2.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及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欣
检察官助理:张宇
2020年6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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