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广东省乐昌市长来镇某某村委会某某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F****0号小型客车从乐昌市区送朋友至长来镇,后驾车从乐昌市长来镇沿某某线欲返回乐昌市区,在某某红绿灯处停止驾驶后睡着在车上,当晚凌晨4时许民警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将其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4.84mg/100ml,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北清
检察官助理 周妮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1********。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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