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7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9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超速驾驶川F9****小型轿车,沿广金路从三水场镇方向往广汉市区方向行驶,行驶至三水场镇教堂路口时,与相对方向左转弯行驶的川F0****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损、被告人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当天血液中乙醇含量119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许玲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广汉市**镇**村**组的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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