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罪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公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86********,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剑阁县**银行员工,户籍地:四川省剑阁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0日,剑阁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对其取保候审,现住剑阁县下寺镇**街**号**栋**楼**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晚上,陈某某持准驾车型C1型驾驶证,驾驶自己的川******号小型轿车到***处与何某某等人一起吃晚饭,期间,陈某某与她人一起喝红酒,饭后,由*温泉驾驶员驾驶川******号车接送陈某某到*温泉KTV耍后,将川******号车停放在****小区前**路停车位上,陈某某到独醒酒吧与房某某、刘某某一起喝啤酒,23时许,陈某某驾驶川******号车从停车位向****小区方向行驶至**路**号前面道路上感觉头晕,准备将车停在此处,在挂档过程中,车辆倒退,车尾部撞上安某某停放的川******号车头部,安某某到达川******号车处,闻到陈某某身上有酒味道,安某某叫党某某打电话报警,陈某某得知报警后现场等待交警解决,交警到达现场,因测试仪故障对陈某某呼吸式酒精测试没有成功,交警在剑阁县**医院(**院区)提取陈某某静脉血液。其涉嫌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陈某某赔偿安某某车辆修理费,安某某对陈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现陈某某已怀孕。

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陈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为226.5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涉嫌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已怀孕,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8000.00元人民币,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新明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剑阁县**镇**街**号**栋**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