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淅川县厚坡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与张某在淅川县马蹬镇的饭店吃饭并饮酒,酒后陈某某驾驶豫K*****机动车辆向厚坡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淅川县香花镇工业大道与上九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6.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张某的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徐立倩
2019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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