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江西瑞昌人,家住瑞昌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28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2 月24 日19 时40 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赣G***** 牌号小型汽车回家,当其行至瑞昌市乐园乡高塘村3 组路段时碰撞路过的村民周某某,致周某某受伤。经瑞昌市公安局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2020 年2 月26 日,经九江市南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2. 67mg/lOO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血样提取表及照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行政处罚材料、归案说明、户籍信息等;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漫红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