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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汽检刑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吉林省农安县**镇**,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小区**栋**门**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6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吉A****3号两轮摩托车,沿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奔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支农大街交汇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龙

检察官助理:刘佳鑫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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