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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检部刑诉〔2020〕Z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5月21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阳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14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阳山县岭背镇连塘村委会东风村往岭背镇政府方向行驶,行驶至岭背镇政府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谭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认笔录、鉴定文书等;

4.刑事科学技术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海敏

2020629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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