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8********,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镇**村委**村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弥勒市**镇**路由东向西行驶,1时30分许,在行驶至**路“**驾校”门口时,与道路中心防护栏相撞,造成防护栏及云******号小型普通客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陈某某主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6.56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超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340899****;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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