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51988********,宁夏泾源县人,系泾源县***镇第八届人大代表,回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住泾源县**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泾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与其朋友李某等人在位于泾源县荣盛路商业街“****”KTV吃饭喝酒。当日22时02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宁AX****号小型轿车沿泾源县香水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香水街与兴盛路T型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显示202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后带被告人陈某某到泾源县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样待检,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甘科诚[2020]法毒鉴字第04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所送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212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2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禹秀莲
检察官助理:禹素娟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9540****。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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