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住福建省清流县**镇**街**号(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清流县**镇**街往**街方向行驶时,被清流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83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提取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4.清流县公安局勘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至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赖明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清流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585981****。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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