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526195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时许,驾驶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京拉线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驾驶人刘某某驾驶的冀G2****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对驾驶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09.2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电子档案、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伟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原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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