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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1〕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48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农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7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19时50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吉****号小型轿车,行驶到农安县农安镇水源路与金盾街交汇处时,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60.70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元元

(院印)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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