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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62********,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贵州省长顺县长寨街道新坝村**组。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牌号为贵J 7D4**的轻型普通货车由威远往长顺方向行驶,22时05分许,该车行驶至309省道(麻兴线)175公里加100米(小地名:摆托)处时,被长顺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随后办案民警将陈某某带到长顺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将血样低温冷藏保存,2019年04月22日,民警将陈某某的血样送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经该中心检验,在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8mg/100ml。另查明,陈某某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和E。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贵J 7D4**的轻型普通货车;2.书证: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顺县人民法

检  察  员   

                              检察官助理 杨秀丽

                                2021年1月11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无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无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无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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