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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Z11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乡**村**村**号。2020年8月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粤TJ3****号小型轿车,沿我市从三乡往南朗方向行驶,途经我市五桂山翠山路粤山泉对开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与路灯发生碰撞,造成其车辆和路灯损坏。肇事后,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2.4mg/100mL。

2020年8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事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中山市宏舜建设有限公司路灯修复费人民币八千五百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检察官助理:刘某某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车辆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5.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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