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74********,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镇**村**组,系陕西汉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职工。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陕GB****号二轮摩托车沿汉阴县**镇**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肇事路段(**路50米处),适遇程某某驾驶陕G1****号轻型普通货车相对方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对陈某某抽血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4.25mg/100mL。汉阴县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军敏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649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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