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86********,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扎鲁特旗**牧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镇市场出来去**牧场砖厂,行驶至**牧场**分场时,被巡逻的交警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69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查获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罚没收据;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然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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