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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_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综合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村**号,现住福州市长乐区**路**座**室。因赌博,于2014年5月6日被福州市台江区公安局处于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6年8月18日被福州市台江区公安局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毒驾,于2018年9月7日、9月10日被福州市罗源县公安局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吊销驾驶证三年;因吸毒,于2018年10月14日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闽******小车,行驶至福州市长乐区广场路嘉德幼儿园路段时,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被带至长乐区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3.9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报告、抽血照片、血样提取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刑事判决书、驾驶证信息查询等材料;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2683号乙醇含量鉴定;

4.被告人陈某某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雁翎

2021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福州市长乐区**路**座**室。

2.移送本案卷宗壹册计6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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