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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长清区**乡**庄**号。2013年10月28日,因犯骗取贷款罪被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止);2013年11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9年12月21日,因2017年11月15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轿车,行驶至本市市中区104国道山水路口时,被设点检查的民警查获,公安人员发现被告人陈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抽血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mg/100ml。

2019年11月12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市中区玉符河路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到案并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执法录像)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霞

检察官助理:尹亚萍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663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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