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8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住安平县**乡**村**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晚22时许,深州市**村附近的**饭店工作人员将被告人陈某某及其朋友送至**路与**乡道交叉口,后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小型汽车沿**乡道由西向东行至深州市**村村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文亮
检察官助理:毕会彩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安平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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