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三宝),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肥西县**镇**小区**栋**室(户籍地:肥西县**镇**社区**村民组)。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7年1月29日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曾因故意伤害、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5年10月2日被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6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10月17日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1月15日重新收案;同年12月16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12月30日本案再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月22日重新收案;2020年2月23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999年始,唐某甲(已判决)先后纠集唐某乙(已起诉)、被告人陈某某以及朱某某(已判决)、杨某某、吴某某、叶某某、张某某等人,在肥西县紫蓬镇、上派镇、合肥市**新区等地混迹于社会,通过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断积累恶名和影响力,逐渐形成以唐某甲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陈某某以及唐某乙(已起诉)、吴某某、杨某某为积极参加者,朱某某、程某某(已判决)、叶某某、张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06年1月8日,柳某甲、柳某乙等人(均已判决)在承接合肥市高新区米小郢拆迁工程过程中,以许诺给予工程30%股份为条件,让唐某甲为其摆平竞争对手。后,唐某甲组织、策划、纠集五十余名社会闲散青年实施聚众斗殴犯罪活动。被告人陈某某与唐某乙、杨某某、张某某、姚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应唐某甲安排参与此次犯罪活动,与对方发生械斗。此次聚众斗殴参与人数众多,规模大,陈某某、唐某乙等人在斗殴过程中持枪并鸣放,社会影响恶劣。唐某甲“一战成名”,在合肥市高新区及肥西县上派镇、紫蓬镇等区域树立非法权威,确立强势地位,形成非法影响,标志着唐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2007年1月29日,唐某甲因犯聚众斗殴罪等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4月28日,唐某甲刑满释放。在唐某甲出狱后,被告人陈某某以及唐某乙、程某某等人继续追随唐某甲。唐某甲又先后网罗、吸纳王某甲、罗某某、唐某丙、苏某某、赵某甲、唐某丁、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黄某某、孔某某、余某某(均已判决)以及刘某某(已死亡)等多名“两劳”回归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等陆续加入组织,不断发展、壮大组织势力,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人员众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有骨干成员,层级分明。唐某甲系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王某甲、唐某丙系该组织的骨干成员;朱某某、罗某某、赵某甲、苏某某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陈某某以及唐某乙、程某某、唐某丁、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黄某某、孔某某、余某某等人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依托组织势力和影响,进而插手拆迁工程、土方工程、非法采矿等工程项目,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该组织将所获巨额非法利益部分用于支持组织活动,维系组织生存和发展。如,唐某甲组织、策划、纠集陈某某、唐某乙等人实施聚众斗殴犯罪,帮助柳某甲等人摆平竞争对手,向柳某甲等人索取“出场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5000元,陈某某分得13000元。出狱后,唐某甲纠集陈某某等人向柳某甲等人施加压力,以“坐牢补偿费”为名向柳某甲等人索要300000元,柳某甲、柳某乙、柳某丙被迫交给唐某甲250000元,柳某乙因经济困难向唐某甲写下50000元欠条。唐某甲通过插手合肥丰盛华庭土方及百利广场土方工程,安排陈某某等人非法拘禁程某某,以攫取高额经济利益。期间,唐某甲购买一辆价值100余万元的“保时捷”牌高档越野车,进一步树了组织权威、扩大非法影响。
该组织为树立其非法权威,攫取非法利益,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以及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动辄在公共场所持枪支、砍刀、斧头等器械逞强斗狠、伤害他人,纠集人员众多、场面血腥、手段凶残,进而充当“地下执法队”,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合肥市高新区、肥西县上派镇、紫蓬镇等区域,长期称霸一方,致使多名群众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并多次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内造成严重影响。该组织依托组织势力和影响,进而插手拆迁、土方等工程项目,并在国家工作人员的纵容下,大肆非法采矿,严重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对拆迁、土方、采矿等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甲、王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非法拘禁罪
2010年,唐某甲刑满释放后,被告人陈某某以及唐某乙、程某某等人继续追随唐某甲。后,唐某甲与程某某、唐某乙先后合伙承接合肥市丰盛华庭小区、百利广场土方工程,并通过安排其妻王某某担任会计等方式,逐渐掌握工程财务主导权,从中攫取巨额经济利益。2013年2月初的一天,唐某甲因怀疑程某某私吞工程款,指使被告人陈某某以及朱某某、刘某某将程某某带至合肥市蜀山名城大酒店,将其看管在酒店内。唐某甲、刘某某多次对程某某实施殴打,王某某用匕首将程某某左手背和左后肩捅伤。直至同年2月9日,唐某甲等人才将程某某放走。期间,程某某被迫向唐某甲出具2800000元欠条,后长期跟随唐某甲承建多项工程,为其攫取非法利益而不敢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材料、病历、借条等书证;
2.证人唐某甲、朱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三、寻衅滋事罪
2015年10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车至肥西县上派镇人武部门口,郑某某(已判决)受陈某某邀集也赶至现场。陈某某与赵某乙因施工问题发生口角,为逞强耍横,陈某某从车内拿出事先准备的砍刀追砍赵某乙,见赵某乙逃跑,陈某某转而持刀随意追砍站在一旁的杨某某,将杨某某左前臂砍伤。郑某某见状,持刀追至杨某某身旁,对杨某某继续拳打脚踢。陈某某在持刀随意追砍过程中,又将在场的施工人员秦某某划伤。
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本次外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1.行政处罚决定书、住院记录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肥西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以拘禁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德傲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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