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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系以万某某(已判决)为首的黑社会组织成员,万某某因其在本市江汉区**的违章搭盖被拆除,授意杨某某(已判决)去打砸**公司,杨某某(已判决)根据被万某某的授意,通过朱某某(已判决),组织被告人陈某某及林某某、郭某某、胡某某、雷某某、江某某、刘某某、吕某某、姜某某、柴某某、吴某某(均已判决)、鲁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皮皮”(音,另案处理)等人,于2018年1月14日14时许,对位于本市江汉区**小路**村的**公司办公室进行打砸,经价格鉴定,被砸损的物品价值人民币3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及破案经过、主体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2.证人焦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吴某某、聂某某、杨某某、杨某、张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 价格鉴定意见书;5.微信转账截图、现场监控录像截图等书证;6.同伙万某某、杨某某、吴某某、朱某某、林某某、郭某某、胡某某、雷某某、江某某、刘某某、吕某某、姜某某、柴某某等人的供述;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受万某某指使,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恩静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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