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0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系安顺市西秀区**有限公司**助理、贵州**工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违法犯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安顺市西秀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于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西秀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受贿、行贿案,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安顺市西秀区**有限公司(以下称西秀工投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工贸有限公司**期间,利用为工投公司向贵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阳**商行)办理融资业务的职务便利,为时任贵阳**商行中华北路支行副行长谢某某(另案处理)获取贴现高息、绩效薪酬方面的利益提供便利条件,先后两次收受谢凌浩感谢费人民币16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因公外出时,在贵阳中天凯悦酒店以借为名收受谢凌浩感谢费人民币10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支出。
2.2019年2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和朋友陈某某驾车到贵阳凯旋大厦楼下,由陈某某代陈某某收受谢某某感谢费150万元。事后,在陈某某的陪同安排下,由陈某某以个人身份帮助陈某某办理银行账户并将该笔资金部分存入,该账户由陈某某支配并全部用于个人支出。
同时查明,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为其收受谢凌浩贿赂一事免遭刑罚,向时任西秀工投公司纪委书记张某某(另案处理)求助,并于当晚送给张某某人民币10万元表示感谢。张文耀为陈某某提供西秀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对公账户,并告知陈某某西秀区监察委将对其展开调查的内部消息。
2020年4月15日,陈某某将人民币150万元上交到西秀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并于同年4月17日主动到西秀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张文耀于2020年4月18日将人民币10万元上交到西秀区监察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任职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葛彦燕
检察官助理 蒲洪旭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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