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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受贿、行贿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三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8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住都江堰市**街道********单元****号,系都江堰市****中心原聘用人员。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江堰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受贿、行贿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都江堰市原**局**中心工作(聘用人员);2019年3月机构改革后,被告人陈某某在都江堰**局**中心工作(聘用人员)。期间先后负责办理不动产权证相关资料接件、预审、录入系统、购房资格审核及打印正式网签合同等工作。

2018年7月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与国家税务总局都江堰市税务局**分局(原都江堰市地方税务局**所)**岗聘用人员王某某(另案处理)共谋,由王某某伪造国家税务总局都江堰市税务局房屋交易完税证明(未加盖鲜章),陈某某利用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请托都江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发证科聘用人员王某乙(另案处理),并通过王某乙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请托都江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接件预审科聘用人员王某丙(另案处理),利用王某丙负责办理不动产交易资料接件、预审和录入系统的职务便利,违反程序规定放松审核要求,不审核完税证明原件即录入系统,为没有缴纳二手房交易税款的交易主体办理产权证。期间,成都丹佛不动产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伟、都江堰市“玛雅房屋”中介公司权证主管雷某某、都江堰市“左邻右舍”房屋中介公司权证主管明某某及“梦享家”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王某丁、“恒慧地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岳某某、“上善之诚”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董某某(均另案处理)为谋取逃避应缴税款、违规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不正当利益,向王某某、陈某某请托,通过上述方式为相关二手房交易业务违规办理产权证。事后,王某某、陈某某共同收受雷某某感谢费人民币49.2万元;收受明某某感谢费人民币20余万元;收受王某感谢费人民币28.68万元;收受岳某某感谢费人民币17.3万元;收受董某某感谢费人民币5.7万元;收受王某戊感谢费人民币80余万元。上述王某戊支付的感谢费中50余万元由陈某某要求王某戊直接支付给王某乙。

2018年5月15日,成都市政府对都江堰市区域实行限购政策后,被告人陈某某接受都江堰市丹佛担保公司工作人员王某戊请托,利用本人及都江堰市住建局房屋产权交易中心聘用人员周某某(另案处理)负责二手房资格审查的职务便利,为王某戊提供的不符合都江堰市购房政策的人员违规通过购房资格审查,事后收取王某戊给予的感谢费共计2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某某给予周某某感谢费9.6万元人民币。

案发后,都江堰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某到案,陈某某归案后退出赃款4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电子证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小兵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扣押财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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