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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受贿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龙 川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广 东 省 龙 川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二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6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龙川县****,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住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栋**号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龙川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川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龙川县**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河源市**院承接水利工程设计、监理等业务谋取利益,收受该**院给予的现金人民币70万元,其中:

一、被告人陈某某个人收受现金人民币35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1、2015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原河源市**院**巫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2、2016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原河源市**院**巫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3、2016年年底,被告人陈某某在河源市**局收受原河源市**院**朱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某授意黄某某收受现金人民币35万元,在未入龙川县**局公账的情况下用于结算龙川县**局接待、送礼等费用。

1、2014年中秋节期间,原河源市**院**巫某某在黄某某办公室交给黄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2015年中秋节期间,原河源市**院**巫某某在龙川县出差时在其车上交给黄某某现金人民币15万元。

3、2016年上半年,原河源市**院**巫某某在黄某某车上交给黄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到龙川县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并退缴了赃款75万元,如实供述了受贿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

2、证人黄某某、朱某某、巫某某、魏某某、张某某、彭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全部退缴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晓枫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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