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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受贿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6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71********,广东五华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暂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栋**单元**房。2019年2月21日,被珠海市香洲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同年4月11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香洲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任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派出所辅警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缺加油费等名义,向温某某、欧某某、黄某某等人多次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22980元,为上述人员提供帮助。其中索取温某某给予的款项人民币5000元,索取上述人员给予的烟39条、酒6瓶,被告人陈某某将索取的烟酒变卖获利共人民币17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证人温某某、欧某某、黄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人口信息、任职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谦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被告人陈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22980元请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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