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青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3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峡江县人民医院原院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镇**村**房。因涉嫌犯有受贿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吉安市青原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2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原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峡江县中医院、峡江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甘某某、严某某、朱某某等人谋取向峡江县中医院、峡江县人民医院销售医疗设备、耗材及药品、承揽峡江县人民医院新建、装修工程等方面的利益。先后非法收受甘某某、严某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696.87万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1.收受医疗设备供应商甘某某、严某某共同给予的现金227万元
2006年至2019年,陈某某利用担任峡江县中医院、峡江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甘某某、严某某谋取向峡江县中医院、峡江县人民医院销售医疗设备方面的利益。2006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陈某某先后18次收受甘某某、严某某共同给予的现金共计227万元。
2.收受医疗耗材供应商朱某某给予的现金76万元
2013年至2020年,陈某某利用担任峡江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朱某某谋取向峡江县人民医院销售骨科耗材方面的利益。2013年3月至2020年5月,陈某某先后32次收受朱某某按照业务量一定比例回扣的现金共计76万元。
3.收受医疗设备供应商刘某某给予的现金65万元
2017年至2020年期间,陈某某利用担任峡江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刘某某谋取向峡江县人民医院销售医疗设备方面的利益。2017年9月、2020年1月,陈某某先后2次收受刘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65万元。
4.收受医疗设备、耗材供应商刘某甲给予的财物42.78万元
2017年至2020年期间,陈某某利用担任峡江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刘某甲谋取向峡江县人民医院销售医疗设备、耗材方面的利益。2017年8月,陈某某在峡江县人民医院自己的办公室收受刘某甲给予的一张户名为胡某某(刘某甲母亲)的农业银行卡。此后刘某甲向该银行卡存入了多笔资金。2020年2月,陈某某将该银行卡归还给刘某甲。在持有该卡过程中,陈某某先后使用该银行卡刷卡消费和取现共计31.74万元,陈某某一直未将这31.74万元归还给刘某甲;2018年10月10日,陈某某在峡江县人民医院院内自己车上收受刘某甲给予的两根金条,每根重200克,经吉安市青原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鉴定,每根金条价值5.52万元,共计11.04万元。
5.收受医疗设备、耗材供应商朱某甲给予的现金41.3万元
2013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某利用担任峡江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朱某甲谋取向峡江县人民医院销售医疗设备、耗材方面的利益。2013年8月至2020年1月,陈某某先后31次收受朱某甲按照医院所结货款一定比例回扣的现金共计41.3万元。
6.收受工程承建商谢某某给予的财物36万元
2013年至2016年期间,陈某某利用担任峡江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谢某某谋取承揽峡江县人民医院住院部装修工程方面的利益。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陈某某先后4次收受谢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6万元;2013年8月18日,陈某某通过其侄子陈某甲农商银行账户收受谢某某转入的资金30万元。
7.收受耗材供应商杨某某给予的现金30.1万元
2013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某利用担任峡江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杨某某谋取向峡江县人民医院销售医疗耗材方面的利益。2016年1月至2020年3月,陈某某先后23次收受杨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30.1万元。
8.收受医疗设备、耗材供应商曹某某给予的现金25.9万元
2015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某利用担任峡江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曹某某谋取向峡江县人民医院销售医疗设备、耗材方面的利益。2015年12月至2019年12月,陈某某先后17次收受曹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25.9万元。
9.收受医疗耗材供应商魏某某给予的现金22.5万元
2014年至2020年期间,陈某某利用担任峡江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魏某某谋取向峡江县人民医院销售医疗耗材方面的利益。2014年1月至2020年1月,陈某某先后7次收受魏某某按照业务量一定比例回扣的现金共计22.5万元。
10.收受医疗耗材供应商姚某某给予的现金21.25万元
2012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某利用担任峡江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姚某某谋取向峡江县人民医院销售医疗耗材方面的利益。2012年11月至2020年1月,陈某某先后17次收受姚某某按照业务量一定比例回扣的现金共计21.25万元。
11.收受药品供应商罗某某给予的现金17.8万元
2006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某利用担任峡江县中医院、峡江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罗某某谋取向峡江县中医院、峡江县人民医院销售药品和在峡江县人民医院经营便民药房方面的利益。2006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陈某某先后14次收受罗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2.8万元;2017年5月至2019年9月先后9次收受罗某某给予的大输液回扣款,共计现金3万元;2017年4月至2019年11月,陈某某先后10次收受罗某某给予的新特药回扣款,共计现金5万元;2018年年底、2019年年底,陈某某先后2次收受罗某某给予的便民药房干股分红现金7万元。
12.收受医疗耗材供应商习某某给予的现金16万元
2018年至2020年期间,陈某某利用担任峡江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西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谋取向峡江县人民医院销售医疗耗材方面的利益。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陈某某先后4次收受江西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习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16万元。
13.收受电梯设备供应商谢某某给予的现金11万元
2020年1月,陈某某利用担任峡江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谢某某谋取向峡江县人民医院康复大楼销售电梯设备、承揽安装工程方面的利益。2020年1月的一天,由陈某某弟媳陈某乙经手收受谢某某给予的现金11万元,后这11万元实际上归陈某某所有。
14.收受医疗耗材供应商罗某甲给予的现金9.1万元
2010年至2020年,陈某某利用担任峡江县中医院、峡江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罗某甲谋取向峡江县中医院、峡江县人民医院销售医疗耗材方面的利益。2010年2月至2020年5月,陈某某先后31次收受罗某甲给予的现金共计9.1万元。
15.收受医疗耗材供应商焦某某给予的财物8.74万元
2015年至2020年,陈某某利用担任峡江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南昌市**牙科器材有限公司谋取向峡江县人民医院销售医疗耗材方面的利益。2015年9月至2018年1月陈某某先后12次收受南昌市**牙科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某某按照货款金额10%的比例给予的现金共计5.96万元;2018年5月4日至2020年1月17日,陈某某先后7次收受南昌市**牙科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某某按照货款金额10%的比例给予的微信转入的资金共计2.78万元。
16.收受医疗耗材供应商熊某某给予的现金8.7万元
2018年至2020年,陈某某利用担任峡江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熊某某谋取向峡江县人民医院销售医疗耗材方面的利益。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陈某某先后6次收受熊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8.7万元。
17.收受药品供应商廖某某给予的现金7.4万元
2005年至2020年,陈某某利用担任峡江县中医院、峡江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廖某某谋取向峡江县中医院、峡江县人民医院销售药品方面的利益。2005年1月至2020年1月,陈某某先后30次收受廖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7.4万元。
18.收受药品供应商杨某某给予的现金6万元
2013年至2020年,陈某某利用担任峡江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杨某某谋取向峡江县人民医院销售药品方面的利益。2013年9月至2020年1月,陈某某先后20次收受杨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6万元。
19.收受医疗耗材供应商易某某给予的现金5.5万元
2017年至2020年,陈某某利用担任峡江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易某某谋取向峡江县人民医院销售医疗耗材方面的利益。2017年1月至2020年1月,陈某某先后6次收受易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5.5万元。
20.收受医疗耗材供应商桂某某给予的现金5万元
2018年至2020年,陈某某利用担任峡江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桂某某谋取向峡江县人民医院销售医疗耗材方面的利益。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陈某某先后3次收受桂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5万元。
21.收受药品供应商林某甲给予的现金4万元
2018年至2019年,陈某某利用担任峡江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林某甲取向峡江县人民医院销售医疗耗材方面的利益。2018年12月、2019年12月,陈某某先后2次收受林某甲给予的现金共计4万元。
22.收受工程承建商易某某给予的财物3.8万元
2012年至2015年,陈某某利用担任峡江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易某某谋取承揽峡江县人民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方面的利益。2012年12月年底的一天,陈某某接受易某某为其代为支付应由陈某某本人支付的副食品超市欠款1.9万元;2013年端午节前至2015年1月春节前,陈某某先后4次收受易某某给予的现金1.9万元。
23.收受项目中间人刘某乙给予的现金2万元
刘某乙为承揽峡江县人民医院检验科装修项目,找到时任院长陈某某,陈某某答应将该装修项目给刘某乙承建,刘某乙又提出将该项目转给林某乙,陈某某表示同意。在陈某某的授意和帮助下,该装修项目由林某乙所挂靠的公司中标。为感谢陈某某的关照,刘某乙在收到林某乙给予的6万元介绍费后,于2018年8月的一天在峡江县人民医院陈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陈某某现金2万元,陈某某收下了。
24.收受工程承建商林某乙给予的现金2万元
陈某某利用担任峡江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林某乙谋取在峡江县人民医院检验科装修项目中工程款结算方面的利益。2020年1月的一天,陈某某在峡江县人民医院自己的办公室收受林某乙给予的现金2万元。
25.收受医疗耗材供应商邹某某给予的现金2万元
2016年至2020年,陈某某利用担任峡江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邹某某谋取向峡江县人民医院销售医疗耗材方面的利益。2016年3月至2020年5月,陈某某先后5次收受邹某某给予的现金2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回全部违法所得;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甘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峡江县中医院、峡江县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欣
检察官助理:吴诗鸿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被告人陈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共计696.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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