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4〕2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6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中市汉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任汉中******管理公司经理。2014年7月17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2014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5月份,勉县**有限责任公司在汉中******征地建厂,由汉中******局的陈某某具体负责此次征地工作。在征地过程中,勉县**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张某甲多次找到被告人陈某某催问征地进度,要求陈某某做好村民工作,进度放快一些,花的费用由他负责。2006年年底,征地工作结束后,被告人陈某某以村上领导在征地过程中辛苦了,应该把村上领导以及小组长这些人感谢一下,同时自己在征地中有“垫资”为由,向张某甲索要征地费用。2006年12月30日张某甲让其妻子史某某将22000元打到名为“卢某某”(系被告人陈某某妻子)的农业银行卡里(卡号为95599829103********)。陈某某将所得的22000元收到后给**村主任张某乙1000元误工工资,给八里桥六组小组长张某丙1000元误工工资,给张某丙等10名村民代表发误工补助500元,给黄某某(系******局工程师)发误工费300元,其余19200元陈某某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汉中经济开发区土地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19200元好处费,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2014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