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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受贿案)_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2********,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中江县公安局**职务,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中江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6日中江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3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勇,四川盛豪(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中江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被告人陈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被中江县公安局聘用为**职务。2018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被中江县公安局安排到中江县公安局**派出所工作,具体负责协助城关社区中队收集、整理业务工作各类数据报表,协助民警开展安全检查、临时参加统一集中清查行动等工作。2018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1.5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8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协助民警开展安全检查、临时参加统一集中清查行动等工作的职务便利或利用本人与城关派出所民警之间工作联系,为从事组织、容留卖淫活动的“中江县**镇**浴足店”、“中江县**镇**足浴店”实际经营者漆某某谋取逃避处罚的不正当利益,先后十六次在中江县城“祥瑞国际”漆某某的车上等地收受漆某某给予贿赂共计41.2万元。

2、2018年7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协助社区民警开展治安巡逻、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的职务便利,为“中江县**网吧”、“中江县**网吧”负责人代某某谋取利益,先后五次收受代某某所送贿赂共计0.38万元。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及朋友代其退缴赃款16万元,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江县辅警员劳动合同书、中江县公安局协警员、临时工登记表、中江县公安局考试聘用辅警报名审查表、辅警工作安排通知书、中江县公安局辅警员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等书证;2、证人代某某、黄某某、梁某某等证人证言;3、行贿人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不正当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八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定军

检察官助理:胡铭瀚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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