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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受贿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三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61979********,汉族,专科毕业,彭州市**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住四川省彭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受贿罪,经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1013日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1022日被彭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彭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彭州市**镇人民******工作期间,利用负责******的职务之便,在******中提供帮助,先后索要牟某某好处费0.5万元、收受张某某、刘某、牟某某等31人好处费40.42万元,共计受贿40.9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索贿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受贿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堰宁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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