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二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出生,安徽全椒人,居民身份证号3423011971********,汉族,本科文化,原全椒县**局**股负责人,住全椒县**苑**栋**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于2020年11月3日被凤阳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2月1日本院以其涉嫌受贿罪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当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全椒县*甲局**股、县*乙局工会(负责**工作)、县*丙局**股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受彭某某、居某某、阳某某等人钱款合计人民币1233255.52元,购物卡价值合计人民币10000元,为其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安徽*甲有限公司总经理居某某为获取并感谢陈某某在**业务方面提供关照,2010年春节前在陈某某居住小区门前送给其现金50000元。
2.芜湖**有限公司总经理于某某为获取并感谢陈某某在**业务方面提供关照,2012年至2020年期间,多次在陈某某家中、办公室等地送给其现金共计350000元。
3.安徽*乙有限公司总经理阳某某为获取并感谢陈某某在**项目承接、验收、工程款支付方面提供关照,2010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在陈某某办公室和家中送给其现金共计300000元。
4.郑州**有限公司安徽片区负责人郑某某为了获取并感谢陈某某在**方面提供关照,2016年4月份的一天,在陈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0000元。
5.江苏省**有限公司**院院长陶某某为获取并感谢陈某某在**业务方面提供关照,2010年夏季的一天,在陈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30000元。
6.南京**院为了获取并感谢陈某某在**业务方面提供关照,2013年至2015年期间,多次以支付“业务提成费”名义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送给陈某某特定关系人王某某共计222900元。
7.安徽省**院**分院院长彭某某为获取并感谢陈某某在**业务方面提供关照,2016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以支付“业务提成费”名义通过转账方式送给陈某某特定关系人王某某230355.52元。
8.安徽*丙有限公司安徽区域原负责人丁某某为获取并感谢陈某某在**项目招标方面提供关照,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全椒县**酒店陈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张价值共计10000元的合肥商之都购物中心购物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243255.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任职简历、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居某某、于某某、阳某某、郑某某、陶某某、彭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全椒县*甲局**股、*乙局工会(负责**工作)、*丙局**股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款和购物卡,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衡孝良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补充材料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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