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陈涌泉,男性,1978年12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71978********,汉族,大学本科,巴州区**局**、**,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路**小区**栋**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巴中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本案由巴中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涌泉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该院指定我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20年,被告人陈涌泉在担任巴中市巴州区原**局费用审核股**、**、服务大厅**、**,巴中市巴州区**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确定相关医药机构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医保费用结算审核、确定相关医疗机构医保付费总额控制指标、评定信誉等级医院、日常监督检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医药机构负责人吴某某、王某某等32人现金人民币共计44万元。
1.收受巴中巴州**医院负责人吴某某现金5.4万元
(1)2015年2月左右,吴某某为加深陈涌泉对其的印象,方便后期谋求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3万元。
(2)2015年5月左右,吴某某为了让**局在日常检查中不为难**医院,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1万元。
(3)2015年9、10月左右,吴某某为了继续增进与陈涌泉的关系,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2万元。
(4)2016年2月左右,吴某某为了谋求陈涌泉在其分管的医保报销、日常监督中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3万元。
(5)2016年9、10月左右,吴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平时在医保报销、日常监督方面的关照和希望能够继续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街道向陈涌泉送0.2万元。
(6)2017年2、3月左右,吴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平时工作中的关照和进一步维持关系,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1万元。
(7)2017年9、10月左右,吴某某为了巩固与陈涌泉的关系并谋求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3万元。
(8)2018年2、3月左右,吴某某听闻陈涌泉可能升任**局局长,为了后期找陈涌泉帮忙时能够顺利,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某茶楼向陈涌泉送2万元。
(9)2019年8、9月左右,吴某某得知陈涌泉虽未升任**局**,但仍继续分管医管科等业务科室,为了维持关系和谋求日常检查上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第六小学附近向陈涌泉送1万元。
2.收受巴中**医院院长王某某现金4.7万元
(1)2011年2月左右,王某某为了与陈涌泉建立关系,加深其对**医院的印象,方便以后在检查中和费用结算方面不要为难**医院,在**小区陈涌泉家附近向陈涌泉送0.2万元
(2)2011年农历中秋节前,王某某为了继续增进与陈涌泉的关系,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2万元。
(3)2012年2月左右,王某某为了维持与陈涌泉的关系,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3万元。
(4)2013年年初农历春节前,王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多年来在工作上未为难**医院,并继续谋求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3万元。
(5)2014年年初农历春节前,王某某认为陈涌泉升任**局副局长,以后打交道的时候会更多,为进一步拉近与陈涌泉的关系,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3万元。
(6)2015年年初农历春节前,王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在日常工作中的关照,在**小区附近向陈泉送0.5万元。
(7)2015年农历中秋节前,王某某考虑到**医院的医保业务量大幅增加,需要**局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3万元。
(8)2016年年初春节前,王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在工作中未为难过**医院并感谢其关照,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5万元。
(9)2016年4月,王某某为了请求陈涌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医院的违规问题从轻处罚,在巴中市巴州区商业街附近向陈涌泉送1万元。
(10)2016年农历中秋节前,王某某为了感谢2016年4月陈涌泉帮忙从轻处罚**医院的违规问题,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3万元。
(11)2017年年初农历春节节前,王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在医保定额和费用兑付方面的关照,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5万元。
(12)2017年9月左右,王某某为了与陈涌泉继续维持关系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巴中三中附近打渔子饭店向陈涌泉送0.3万元。
3.收受巴州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方某某现金2万元
(1)2009年2月左右,方某某考虑到**卫生服务站刚被确定为城镇职工医疗定点机构,陈涌泉在负责医保审核等方面工作,为了拉近与其关系方便后期办事,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1万元。
(2)2010年2月左右,方某某为了感谢过去一年陈涌泉在审核签字时未为难过**卫生服务站,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1万元。
(3)2011年2月左右,方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在审核签字时及时快速不为难,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1万元。
(4)2012年2月左右,方某某为了感谢过去一年陈涌泉在审核签字时未为难过**卫生服务站,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1万元。
(5)2013年2月,方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未为难过**卫生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和去办事的患者,保障了**卫生服务站的利益,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1万元。
(6)2014年2月左右,方某某得知陈涌泉升任**局**,分管医管股和日常检查的部门,为了更好的维系关系并方便谋求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2万元。
(7)2015年2月左右,方某某为了感谢**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了问题却没有处罚,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2万元。
(8)2016年2月左右,方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在日常检查中未对**卫生服务站进行处罚,未为难过其医院,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2万元。
(9)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方某某考虑到医保定额方式发生转变,为了请求陈涌泉帮忙提高医保额度,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3万元。
(10)2017年1月左右,方某某为了感谢**局很少检查其医院,处罚少,医保报销也未为难,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2万元。
(11)2017年9月左右,方某某为了以后自己开办民办医院时能够获得陈涌泉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1万元。
(12)2018年2月左右,方某某为了继续维持与陈涌泉的关系,方便后期开办医院时谋求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2万元。
(13)2018年9月左右,方某某经营的**医院即将开业,为了谋取陈涌泉在医保报销、日常检查方面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1万元。
4.收受巴中**医院负责人林某某现金2.8万元
(1)2011年2月左右,林某某为了今后在保障审核方面谋求陈涌泉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2万元。
(2)2012年2月左右,林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在审核资料时未为难其医院,想继续拉近关系,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1万元。
(3)2013年2月左右,林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在医保报费中没有故意为难,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1万元。
(4)2013年9月左右,林某某得知陈涌泉升任**局**,分管医保义务这条主线,为了拉近关系方便后期谋求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1万元。
(5)2013年年底的一天,林某某为了请求陈涌泉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其医院的违规行为进行从轻处罚,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3万元。
(6)2014年2月左右,林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在日常工作中的关照和支持,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2万元。
(7)2014年9月左右,林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医保基金拨付等方面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2万元。
(8)2015年2月左右,林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在医保额度提升和医保基金拨付方面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3万元。
(9)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林某某为了请求陈涌泉帮忙将其医院的**理疗项目重新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5万元。
(10)2015年9月左右,林某某为了维持与陈涌泉的关系并希望继续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2万元。
(11)2016年2月左右,林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在日常监督、处罚、定额上方面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3万元。
(12)2016年9月左右,林某某为了谋求陈涌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的关照,不找医院的麻烦,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3万元。
5.收受巴中**专科医院工作人员袁某甲现金0.8万元
(1)2010年2月左右,袁某甲发现**医院每次提交报账资料时,审核科都故意为难,不告知如何整改,而是仅仅将资料打回,让重新完善,为了谋求陈涌泉在资料审核中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2万元。
(2)2014年上半年,袁某甲在巴中市巴州区巴人广场附近向陈涌泉送0.2万元。
(3)2017年2月左右,袁某甲为了感谢陈涌泉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医保定额方面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2万元。
(4)2018年年初,袁某甲为了感谢陈涌泉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医保定额方面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巴人广场附近向陈涌泉送0.2万元。
6.收受巴中**医院院长赖某某现金2.7万元
(1)2013年2月左右,赖某某为了陈涌泉在日常审核把关上不要为难**医院,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1万元。
(2)2014年2月左右,赖某某为了得到陈涌泉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医保定额方面的关照,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2万元。
(3)2014年9月左右,赖某某为了得到陈涌泉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医保报销方面的关照,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1万元。
(4)2015年2月,赖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在日常监督检查方面对**医院的关照,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2万元。
(5)2015年9月左右,赖某某为了请求陈涌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从轻处理,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1万元。
(6)2016年2月左右,赖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在过去的一年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从轻处理,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3万元。
(7)2016年9月,赖某某为了感谢**局对其医院的违规行为从轻处理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2万元。
(8)2017年2月左右,赖某某为了谋求陈涌泉以后在日常工作中的关照和进一步拉近关系,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3万元。
(9)2017年9月左右,赖某某为了感谢和继续谋求陈涌泉对其医院的关照,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2万元。
(10)2018年9月左右,赖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在监督检查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2万元。
(11)2019年2月左右,赖某某为了**局对其医院的关照和提高其医院的医保总控指标,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3万元。
(12)2020年2月左右,赖某某为了感谢**局提高其医院的医保额度,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5万元。
7.收受巴中**医院院长周某某现金2.1万元
(1)2014年9月左右,周某某为了拉近与陈涌泉的关系,并谋求日常监督检查和处罚上的关照,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2万元。
(2)2015年2月,周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在日常监督和医保报销中的关照,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3万元。
(3)2016年2月左右,周某某为了拉近与陈涌泉的关系并继续谋求医保业务方面的关照,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3万元。
(4)2017年9月左右,周某某考虑其医院成为了二级乙等专科医院,为了提高医保额度,安排巴中**医院副院长李某甲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3万元。
(5)2018年2月左右,周某某为了让陈涌泉在2018年医保定额上关照其医院,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5万元。
(6)2019年2月左右,周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平时在日常监督和医保报费工作中的关照,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5万元。
8.收受巴中**医院院长张某甲现金0.6万元
(1)2017年1月左右,张某甲为了谋求陈涌泉在**医院定点初核时能给予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通佛路某餐馆附近向陈涌泉送0.2万元。
(2)2018年2月左右,张某甲为了感谢陈涌泉在其医院定点审核上的关照和谋求以后在日常检查、医保等额等方面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西华街某餐馆附近向陈涌泉送0.2万元。
(3)2019年2月左右,张某甲为了感谢陈涌泉过去一年对其医院的关照,安排巴中**医院副院长杨某甲在巴中市巴州区逸都花园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2万元。
9.收受巴中**专科医院行政院长杨某乙现金0.8万元
(1)2016年2月左右,杨某乙为了感谢陈涌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其医院违规行为从轻处理,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2万元。
(2)2017年2月左右,杨某乙为了感谢陈涌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的关照,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2万元。
(3)2018年2月左右,杨某乙为了感谢陈涌泉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医保定额上的关照,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2万元。
(4)2019年2月左右,杨某乙为了感谢陈涌泉在过去的一年几乎没有对其医院进行监督检查,且其医院的医保额度得到了提高,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2万元。
10.收受巴州**医院院长张某乙现金1.9万元
(1)2015年2月左右,张某乙为了缓和与陈涌泉的关系,并谋求在日常监督和医保审核上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小区内向陈涌泉送0.5万元。
(2)2016年2月左右,张某乙为了感谢陈涌泉对其医院的关照,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2万元。
(3)2017年2月左右,张某乙为了请求陈涌泉更改**局之前对其医院的处罚决定,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3万元。
(4)2018年2月左右,张某乙为了感谢陈涌泉帮其医院更改2014年的处罚决定,为其医院减少了近10万元的损失,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3万元。
(5)2019年2月左右,张某乙为了请求陈涌泉在其医院向部分患者退费的事情上从轻处理,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3万元。
(6)2020年1月,张某乙为了感谢陈涌泉过去对其医院增加医保定额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关照,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3万元。
11.收受巴州**医院院长徐某甲现金1.3万元
(1)2015年2月左右,徐某甲为了拉近与陈涌泉的关系,并谋求日常监督检查和医保定额方面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1万元。
(2)2016年2月左右,徐某甲为了谋求陈涌泉在医保定额方面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3万元。
(3)2017年2月左右,徐某甲为了感谢陈涌泉在其医院被处罚时未顶格处罚上给予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3万元。
(4)2018年2月左右,徐某甲为了感谢陈涌泉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医保定额上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3万元。
(5)2019年2月左右,徐某甲为了请求陈涌泉提升其医院的医保定额,在巴中市巴州区**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3万元。
12.收受四川巴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苟某甲现金1万元
(1)2018年2月左右,苟某甲为了请求陈涌泉提升其医院的医保定额,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3万元。
(2)2019年2月左右,苟某甲为了提升其医院的医保额度和感谢陈涌泉在日常监督检查上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3万元。
(3)2020年1月左右,苟某甲为了感谢陈涌泉在医保定额上和日常监督检查上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4万元。
13.收受巴中市巴州区**卫生院院长陈某甲现金0.5万元
2019年9月,陈某甲为谋求陈涌泉对该卫生院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减轻处罚,在巴中市巴州区城区内的某出租车上向陈涌泉送0.5万元,陈涌泉收下后据为己有。
14.收受巴中**卫生院院长陈某乙现金0.5万元
(1)2017年2月左右,陈某乙为了谋求陈涌泉在医保定额和日常监督检查上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1万元。
(2)2018年2月左右,陈某乙为了感谢陈涌泉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医保定额方面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1万元。
(3)2019年2月左右,陈某乙为了让**局报销2018年度未报完的医保,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2万元。
(4)2020年1月左右,陈某乙考虑到**局还有部分医保资金没有拨付,同时为了能提高医保额度,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1万元。
15.收受巴中市巴州区**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苟某乙现金0.4万元
(1)2013年2月左右,苟某乙为了谋求陈涌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1万元。
(2)2014年2月左右,苟某乙为了谋求陈涌泉对其医院工作上的关照和拉近关系,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1万元。
(3)2015年2月左右,苟某乙为了感谢陈涌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1万元。
(4)2016年2月左右,苟某乙为了感谢陈涌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1万元。
16.收受巴中市**医院院长邹某某现金1.1万元
(1)2016年2月左右,邹某某为了谋求陈涌泉在日常监督上对其医院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2万元。
(2)2017年2月左右,邹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从轻处理其医院的问题,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3万元。
(3)2018年2月左右,邹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在过去一年对其医院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和医保定额方面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2万元。
(4)2019年2月左右,邹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提升其医院的医保定额和监督检查中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2万元。
(5)2020年1月左右,邹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其医院从轻处理,在巴中市巴州区**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2万元。
17.收受巴中市巴州区**卫生院院长卢某某现金0.4万元
(1)2019年2月左右,卢某某为了请求陈涌泉提升其医院的医保额度,在巴中市巴州区**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2万元。
(2)2020年1月左右,卢某某为了请求陈涌泉能在医保拨付方面给予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2万元。
18.收受巴中市巴州区**卫生院院长刘某某现金0.7万元
(1)2017年2月左右,刘某某为了谋求陈涌泉在医保定额中给予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1万元。
(2)2018年2月左右,刘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和医保定额上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1万元。
(3)2019年2月左右,刘某某为了感谢和谋求陈涌泉在日常监督和医保定额上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2万元。
(4)2020年1月左右,刘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其医院的问题从轻处理,在巴中市巴州区**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3万元。
19.收受巴中市**医院院长韩某某现金0.7万元
(1)2013年年底,韩某某为了谋求陈涌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1万元。
(2)2014年初,农历春节前,韩某某为了增进一下与陈涌泉的关系并谋求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1万元。
(3)2015年初,农历春节前,韩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在工作中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1万元。
(4)2016年初,农历春节前,韩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2万元。
(5)2017年上半年,韩某某为了谋求陈涌泉在以后工作中的关照,不为难其医院,安排巴中市**医院医保科科长杨某丙在巴中市巴州区**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2万元。
20.收受巴中巴州**医院院长高某某现金1.9万元
(1)2014年1月,高某某为了谋求陈涌泉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医保定额等方面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1万元。
(2)2015年初,农历春节前,高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1万元。
(3)2015年9月,高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的关照,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1万元。
(4)2016年初,农历春节前,高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其医院的问题从轻处理,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2万元。
(5)2017年初,农历春节前,高某某为了谋求陈涌泉提高其医院的医保额度,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3万元。
(6)2018年初,农历春节前,高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平时监督检查中的关照和谋求医保额度提升方面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3万元。
(7)2019年初,农历春节前,高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在日常监督检查和提升医保额度方面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3万元。
(8)2019年9月,高某某请求陈涌泉将其医院确定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2万元。
(9)2020年初,农历春节前,高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平时的关照,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3万元。
21.收受巴中巴州**医院朱某某、李某乙现金1.4万元
(1)2018年2月左右,朱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在2017年医保定点工作中给予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城区回风街道“外婆饭儿”饭店附近向陈涌泉送0.4万元。
(2)2019年1月左右,李某乙为了让**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少检查其医院,在巴中市巴州区巴城江北广场附近向陈涌泉送0.3万元。
(3)2019年5月左右,朱某某为了请求陈涌泉提升其医院的医保额度,在巴中市巴州区城区白云台街道某鱼庄附近向陈涌泉送0.3万元;
(4)2020年1月左右,朱某某为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少受处罚,在巴中市巴州区西华街附近送给陈涌泉0.4万元。
22.收受巴中巴州**医院院长李某丙现金1.3万元
(1)2017年下半年,李某丙为了感谢陈涌泉提升其医院的医保定额,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3万元。
(2)2018年年底,李某丙为了感谢陈涌泉提升其医院的医保定额,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5万元。
(3)2019年初,农历春节前,李某丙为了感谢陈涌泉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医保定额方面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5万元。
23.收受巴中市巴州区**保健院负责人罗某某现金0.3万元
2019年底,罗某某为感谢陈涌泉调增其医院2019年医保付费总额控制指标,在巴中市巴州区**保健院办公室向陈涌泉送现金0.3万元。
24.收受巴中市**保健院赵某某、袁某乙现金0.6万元
(1)2018年年底,赵某某为了谋求陈涌泉在提升医保定额方面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3万元。
(2)2020年1月左右,袁某乙为了谋求陈涌泉在提升医保定额方面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3万元。
25.收受巴中**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鲜某某现金0.5万元
(1)2014年1月左右,鲜某某为了谋求陈涌泉在医保报费上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1万元。
(2)2015年2月左右,鲜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在监督检查和医保报费上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1万元。
(3)2016年2月左右,鲜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在医保款拨付方面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1万元。
(4)2017年2月左右,鲜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1万元。
(5)2018年2月左右,鲜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在医保定点、监督检查和医保报费中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1万元。
26.收受巴州**医院医保科科长姜某某现金2.6万元
(1)2011年9月左右,姜某某为了陈涌泉在其医院报费和递交资料过程中不为难,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1万元。
(2)2012年2月左右,姜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在资料审核时的关照和继续谋求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1万。
(3)2012年9月左右,姜某某为了能够在资料审核方面长期得到陈涌泉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1万元。
(4)2013年2月左右,姜某某为了谋求陈涌泉在医保大厅业务上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1万元。
(5)2014年2月左右,姜某某为了谋求陈涌泉在各项医保业务上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2万元。
(6)2015年2月左右,姜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在监督检查和医保基金拨付方面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2万元。
(7)2016年2月左右,姜某某为了能让巴州区**局在测算医保额度时能多定一些额度,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2万元。
(8)2017年2月左右,姜某某为了请求陈涌泉继续多增加医保额度,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3万元。
(9)2018年2月左右,姜某某为了请求陈涌泉继续提升其医院的医保额度,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3万元。
(10)2019年2月左右,姜某某为了感谢陈勇泉在医保定额方面的关照,并继续谋求提升其医院的医保额度,在巴中市巴州区**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5万元。
(11)2020年1月左右,姜某某为了缓和与陈涌泉的关系,并为以后在日常监督和医保定额上得到关照,在**小区附近送给陈涌泉0.5万元。
27.收受巴中**医院原负责人徐某乙现金1.1万元
(1)2014年2月左右,徐某乙为了请求陈涌泉在工作中不为难其医院,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3万元。
(2)2015年2月左右,徐某乙为了感谢陈涌泉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医保基金拨付方面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3万元。
(3)2016年2月左右,徐某乙为了感谢陈涌泉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对其医院的问题从轻处理,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5万元。
28.收受巴中**专科医院院长李某丁现金0.2万元
2018年2月左右,李某丁为在确定医保付费总额控制指标、日常监督检查等方面谋求陈涌泉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2万元。
29.收受巴中**医院院长唐某某现金2.5万元
(1)2014年2月左右,唐某某为了谋求陈涌泉分管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的关照,在**小区向陈涌泉送1万元。
(2)2017年2月左右,唐某某为了谋求陈涌泉的关照,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5万元。
(3)2018年2月左右,唐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医保报账工作中的关照,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5万元。
(4)2019年2月左右,唐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在医保定额上的关照,在**小区附近向陈涌泉送0.5万元。
30.收受巴中**医院院长程某某现金1.2万元
(1)2015年至2020年,程某某为在确定医保付费总额控制指标、日常监督检查等方面谋求陈涌泉的关照,先后6次向陈涌泉送现金共计1.2万元,陈涌泉收下后据为己有。
(2) 2015年2月左右,程某某为了谋求在日常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1万元。
(3) 2016年1、2月左右,程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从轻处理,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2万元。
(4)2017年2月左右,程某某为了感谢医保局在过去一年中几乎没有处罚过其医院,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陈涌泉办公室向陈涌泉送0.2万元。
(5)2018年2月左右,程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其医院的问题时从轻处理,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2万元。
(6)2019年1月左右,程某某为了感谢陈涌泉在提升医保额度方面的关照,在巴中市巴州区原**局附近向陈涌泉送0.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身份信息、任职经历、分工情况、巴州区某甲局、巴州区某乙局内部管理制度;2.证人:吴某某、王某某、方某某、林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陈涌泉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到案情况说明、指定管辖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涌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涌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4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涌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涌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刘英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涌泉现被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补充材料2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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