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刑诉〔2017〕18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52********,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云浮市,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系广东省**厅安全保卫处处长(正处级)。户籍地与住所地均为广州市越秀区**路**村**号**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7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0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9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广东省**厅思想政治教育处调研员、安全保卫处调研员、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广东省**项目采购的职务便利,在组织招标文件、招标评分等工作中,为北京**经纪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了该公司广东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某(另案处理)以现金或者转账等形式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王府井购物卡。
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广东省**厅思想政治教育处调研员、安全保卫处调研员、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广东省**项目采购的职务便利,在组织招标文件、招标评分等工作中,为深圳市**代理有限公司幸某某(另案处理)提供帮助,以使其合作伙伴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顺利中标广东省**项目,此后,被告人陈某某在任职期间及于退休后分6次收受了幸某某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5万元。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广东省**厅思想政治教育处调研员、安全保卫处调研员、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广东省**项目采购的职务便利,在组织招标文件、招标评分等工作中,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帮助,使该公司顺利中标广东省**项目,并与该公司深圳南山支公司经理杨某某(另案处理)约定在事成后,收受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予的感谢费。此后,被告人陈某某于退休后分多次收受了该公司广东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通过转账提现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4.08万元。
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负责广东省**安全保卫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广州**服装有限公司在销售校卫服及军训服业务中提供帮助,在任职期间和退休后多次收受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某(另案处理)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6.2万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共收受孔某某等人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45.28万元、购物卡1万元。2017年7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到本院投案自首,并退缴赃款人民币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涉案合同等书证。
2、行贿人孔某某等人的供述。
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颖
2017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8册,光盘13张。
3、被告人陈某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30万元现存于本院,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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