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7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西湖区**镇**村**号,住本市富阳区**街道**苑**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杭州市富阳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富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杭州市**所**的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他人请托后,又通过请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打探案情、游说说情、居间介绍工程项目等方式,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六次收受本市富阳区**街道******社原**、杭州富阳**实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金某甲所送的现金、车辆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7.1972万元(币种下同)。具体如下:
1.2013年年初,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原*****徐某甲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司法机关查处,为使徐某甲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受金某甲请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帮忙打探案情、游说说情。被告人陈某某因此于2013年5月非法收受金某甲所送的现金100万元。同年11月,陈某某又收受了金某甲所送的宝马轿车一辆(价值34.8435万元)。
2.2016年7月,时任本市富阳区**街道***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司法机关查处,为使裘某某不被法律追究,被告人陈某某受金某甲请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帮忙打探案情、游说说情。被告人陈某某因此于2016年下半年非法收受金某甲所送的别克商务车一辆(价值27.3537万元)。
3.2016年年底,杭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甲因相关案件被杭州市纪委调查,为使张某甲早点回家或不被法律追究,被告人陈某某受金某甲请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帮忙打探案情、游说说情。被告人陈某某因此于2017年年初非法收受金某甲所送的现金35万元。
4.2017年年初,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原*****吴某某因非法套取赔偿资金被审计查出问题,为使吴某某不被法律追究,被告人陈某某受金某甲请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帮忙打探案情、游说说情。被告人陈某某因此于2017年上半年非法收受金某甲所送的现金35万元。
5.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介绍、推荐,为金某甲洽谈**工程、浙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厂区收购事宜及其他工程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被告人陈某某因此于2017年初非法收受金某甲所送的现金15万元。
6.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金某甲在承揽杭州市富阳区******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非法收受金某甲所送的2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及相关人员已退缴违法所得205万元,涉案车辆已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干部基本情况表、任免审批表,履职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执法暂扣款票据、银行转账明细,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机动车销售凭证、转移登记材料,公司登记信息,银行交易明细,工程施工合同,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余某某、汪某、葛某某、李某、童某某、楼某某、裘某某、金某乙、张某甲、郑某、吴某某、万某某、方某某、张某乙、张某、于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他人请托后,又通过请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满群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7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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