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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受贿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19〕5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6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宁德市**镇党委主任科员,原任宁德市蕉城区**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住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幢**室,户籍在宁德市**路**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宁德市蕉城区监察委员留置,同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蕉城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任宁德市蕉城区**项目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期间,利用自己在项目征迁过程中负有的对群众土地确权、青苗清点、特构物评估以及补偿款发放的签字确认、监督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5.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某在对宁德市**镇**村村民王某某(另案处理)百香果果园征地过程中,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帮助王某某获得高额征地补偿款。事后,被告人陈某某收受王某某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送的5万元;

2.2018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参与处理王某甲的鸡鸭棚拆迁理赔工作,对王某甲名下的鸡鸭数进行清点、登记,并对后续补偿款出账进行审核签字、确认、监督。事后,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取王某甲通过王某乙送的人民币0.6万元。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代其向宁德市蕉城区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5.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宁德市蕉城区监察委员会出具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项目征地特构物迁移补偿协议书、蕉城区**镇人民政府出具被告人陈某某工作职责、职务证明、宁德市农商银行出具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王某乙14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洁

连文嵩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幢**室。

2.卷宗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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