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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受贿案)_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3281966********,大专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住安龙县**镇**村**组。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安龙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龙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受贿罪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3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任安龙县**镇人大主席、安龙县**镇人民政府镇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某、吴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马某某、韦某某、卢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杨某某等人所送贿赂人民币共计44.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陈某某在任安龙县**镇人大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分管领导打招呼,帮助杨某某承接安龙县**镇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项目。2011年年底的一天,陈某某在安龙县新桥街上其妻曹某某所经营的超市内收受杨某某所送现金3万元。

2.2015年春节前至2017年春节前,陈某某分三次在安龙县新桥安置房家中收受吴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2018年2月,陈某某利用担任安龙县**镇人民政府镇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安排资金归还**镇政府所欠吴某某30万元。

3.2015年3月的一天,陈某某在安龙县**镇**村稻田鱼餐馆附近停车场收受安龙县**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2015年5月,陈某某利用担任安龙县**镇人民政府镇长、党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帮助胡某某承接到**镇乡村道路安全标志牌项目。2019年初的一天,陈某某以打麻将为由向胡某某索要0.5万元。

4.2017年1月,陈某某利用担任安龙县**镇人民政府镇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王某某安排**镇**村委会活动室建设项目、**街道油路改造建设项目的工程款300万元。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安龙县新车站旁小微企业园岔路口附近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5.2016年、2017年11月,陈某某利用担任安龙县**镇人民政府镇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帮助刘某某承接**镇“三改”工程项目及云上村温氏养猪场项目,并为刘某某在工程拨款方面提供帮助。2017年3月左右的一天,陈某某在新桥家中收受刘某某所送现金3万元;2018年7月的一天,陈某某在安龙县新桥家中收受刘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6.2017年初,陈某某利用担任安龙县**镇人民政府镇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向分管领导打招呼的方式帮助马某某承接**镇**村人口休闲篮球场建设项目、**镇**居委会大道停车场建设项目。2018年2月的一天,陈某某在安龙县新桥家中收受马某某所送现金1.3万元。

7.2016年初,陈某某接受韦某某请托,利用担任安龙县**镇人民政府镇长、党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安排支付给韦某某项目缺口资金10万元。2018年2月的一天,陈某某在安龙县尚水上城小区自己所开的车上收受韦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8.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陈某某利用担任安龙县**镇人民政府镇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卢某某拨付桑苗款提供帮助。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安龙县工业园区县石材协会办公楼前收受卢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工程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某等人在承揽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索取贿赂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娟

                                               检察官助理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安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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