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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740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市,住安徽省涡阳县**镇**卫生院家属院,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涡阳县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在**中心卫生院出生的婴儿信息档案材料提供给杨某某,杨某某利用陈某某提供的档案材料及个人伪造的其他材料从涡阳县妇幼保健院骗领出生医学证明,杨某某对骗领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变造后通过陈某某向外出售。另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杨某某,并提供当事人信息,后杨某某按照陈家坤提供的信息变造出生医学证明出售给陈某某,再由陈某某对外出售。

1.2017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从杨某某处办理了一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该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新生儿姓名为王某然,父亲为王某亮,母亲为王某,编号为R34020**, 2018年6月29日该证在石弓派出所登记入户,办理的户籍姓名为王某然,身份证号为34162120120****,父亲为王某亮342124197906****,母亲为王某341223198101****,经鉴定该出生医学证明为假证;

2.2018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从杨某某处办理了一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该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新生儿姓名为姬*阳,父亲为姬*江,母亲为张*梅,编号为R3404080**, 2018年3月16日该证在石弓派出所登记入户,办理的户籍姓名为姬*阳,身份证号为341621201010****,父为姬*江34122319790103**** ,母亲为张*梅3412231978040****经鉴定,该出生医学证明为假证;

3、2018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从杨某某处办理了一张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该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新生儿姓名为许*峰,男, 2012年3月2日出生,父亲为许士伟34162119870503****,母亲为郑*盼34162119910828****,编号为O3402833**,经鉴定该出生医学证明为假证;

4、2018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从杨某某处办理了一张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该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新生儿姓名为曹*中,男, 2004年1月8日出生,父亲为曹*34162119800409**** ,母亲为吴*34122319810810****,编号为O3402833**,经鉴定该出生医学证明为假证;

5、2018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从杨某某处办理了一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该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新生儿姓名为相*林,父亲为相*学,母亲为刘*华,编号为S3401347**, 2019年4月3日该证在石弓派出所登记入户,办理的户籍姓名为相*林,身份证号为34162120180621****,父亲为相*学34212419761026****,母亲为刘*华34122319800510**** ,经鉴定该出生医学证明为假证;

6、2018年7月,犯罪嫌疑入陈某某从杨某某处办理了一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该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新生儿姓名为杨*,父亲为杨某,母亲为朱*丽,编号为S340134918, 2018年8月16日该证在铁佛派出所登记入户,办理的户籍姓名为杨*,身份证号为34062120130701**** ,父亲为杨洲34062119800316**** ,母亲为朱*丽34062119800811**** ,经鉴定该出生医学证明为假证;

7、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从杨某某处办理了一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该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新生儿姓名为万*云,父亲为万*,母亲为周*娜,编号为Q3405343**, 2018年12月19日该证在三八派出所登记入户,办理的户籍姓名为万*云,身份证号为34130220181008**** ,父亲为万为34220119830903****,母亲为周*娜34220119820110**** ,经鉴定该出生医学证明为假证;

8、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从杨某某处办理了一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该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新生儿姓名为左*悦,父亲为左*南,母亲为陈*,编号为S3404138**, 2019年2月25日该证在枣巷派出所登记入户,办理的户籍姓名为左*悦,身份证号为34112620150809****,父亲为左向南34112619800224****,母亲为陈娟342201181100****,经鉴定该出生医学证明为假证;

9、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从杨某某处办理了一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该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新生儿姓名为罗*晴,女, 2006年6月29日出生,父亲为罗*跳34122319870913****,母亲为赵*芳34122319871122****,编号为T3401955**,经鉴定该出生医学证明为假证;

10、2018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从杨某某处办理了一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该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新生儿姓名为张*萱,女, 2016年9月27日出生,父亲为张*,母亲为沟*侠,编号为Q3405343** , 2018年10月17日该证在青町派出所登记入户,办理的户籍姓名为张*萱,身份证号为34162120160927****,父亲为张*34212419820724****,母亲为沟*侠34212419790204**** ,经鉴定该出生医学证明为假证;

11、2017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从杨某某处办理了一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该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新生儿姓名为王*钰,女, 2017年12月25日出生,父亲为宋*,母亲为李*,编号为R3402059**, 2019年2月21日该证在丹城派出所登记入户,办理的户籍姓名为王*钰,身份证号为34162120171225****,父亲为宋*34122319941109****,母亲为李*34122319890723****;经鉴定,该出生医学证明为假证。

12、2018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从杨某某处办理了一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该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新生儿姓名为燕*怡,女, 2017年8月13日出生,父亲为燕*,母亲为袁*勤,编号为R3404080** , 2018年5月24日该证在牌坊派出所登记入户,办理的户籍姓名为燕*怡,身份证号为34162120170813**** ,父亲为燕*34162119880205****,母亲为袁*勤34122319910610****;经鉴定,该出生医学证明为假证。

13、2017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从杨某某处办理了一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该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新生儿姓名为黄*翔,男, 2015年1月26日出生,父亲为黄*礼,母亲为刘*荣,编号为R3402059**, 2018年1月30日该证在马店派出所登记入户,办理的户籍姓名为黄*翔,身份证号为34162120150126****,父亲为黄*礼34212419700510****,母亲为刘*荣34212419640606****,经鉴定,该出生医学证明为假证。

14、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从杨某某处办理一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新生儿姓名为王*诺,女,2014年3月28日出生,父亲为王*光,母亲为高*华,编号为S3401347**。经鉴定,该出生医学证明为假证。
    15、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从杨某某处办理一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新生儿姓名为殷*薇,女,2013年6月9日出生,父亲为殷*俭、母亲为王*侠,编号为O3402833**。经鉴定,该出生医学证明为假证。

16、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从杨某某处办理一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新生儿姓名为董*儿,女,2004年2月19日出生,父亲为董*才,母亲为董*氏,编号为R3404081**。经鉴定,该出生医学证明为假证。

17、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从杨某某处办理一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新生儿姓名为相*琪,男,2015年6月12日出生,父亲为相*彪,母亲为柳*平,编号为S340134**。经鉴定,该出生医学证明为假证。

18、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从杨某某处办理一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新生儿姓名为杜*智,男,2017年12月4日出生,父亲为杜*永,母亲为郑*,编号为S3404125**。经鉴定,该出生医学证明为假证。

19、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从杨某某处办理一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新生儿姓名为任*睿,男,2014年5月6日出生,父亲为任*芹,母亲为唐*梅,编号为T3401965**。经鉴定,该出生医学证明为假证。

20、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从杨某某处办理一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新生儿姓名为王*,男,2015年1月19日出生,父亲为王某,母亲为李*,编号为O3402833**。经鉴定,该出生医学证明为假证。

21、2017年12月份至今,被告人陈某某还通过微信联系杨某某变造了董*、董*畅、张*豪、周*怡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由陈某某对外出售。

22、2019年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受周*彦之托为周*胜办假身份证,陈某某利用微信将周*胜的个人信息及虚假的出生日期发给杨某某,通过杨某某给周*胜办理了一张伪造的居民身份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扣押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伪造居民身份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伪造身份证件的事实,其行为触犯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程光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充材料贰拾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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