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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696号

被告人陈某某(自报姓名),男,出生日期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民族不详,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住曲靖市麒麟区**小区**幢**室。因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城区街上捡到证件信息为沈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后陈某某通过他人将沈某某机动车驾驶证上的照片变造为自己的照片,一直持有使用该机动车驾驶证,至2019年1月陈某某因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沈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变造他人机动车驾驶证并长期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春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物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卷外材料叁页、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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