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村**楼**室,现无固定住所。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犯罪事实
2010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和丈夫戴某某(已判决)在淮南市谢家集区经营煤炭生意,从刘某某、黄某某等人手里购买煤炭再销售至六安、河南潢川、湖北麻城等地的窑厂。2011年之后,在经营出现亏损的情况下,陈某某和戴某某采用支付部分煤款的方式,将煤炭拉出至外地销售,所得钱财用于他处,分别骗取刘某某煤款932807元、黄某某煤款280880元、蔡某甲煤款39700元、蔡某乙煤款39000元、刘某甲煤款16900元。事后陈某某、戴某某使用“代某”、“戴某”、“陈某”等名字给黄某某等人出具欠条,在黄某某等人发觉被骗后,陈某某和戴某某于2014年逃至外地,并改变联系方式。
二、诈骗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某某和戴某某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以借为名,多次从他人处骗取钱财。具体如下:
1.2012年5月16日、2013年1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和戴某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先后两次从杨某某处借款共计8万元,2015年2月11日至7月陈某某分四次还款给杨某某共计10800元。
2.2013年8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和戴某某以资金周转为名,找到杨某甲借钱,经杨某甲介绍,从邹某某处借款2万元,杨某甲担保;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和戴某某以买车为由,用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从杨某甲处借款4万元。
3.2014年4月18日,戴某某编造开车碰到他人,因住院急需用钱事由欺骗蔡某丙,被告人陈某某在戴某某安排下从蔡某丙处借款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收据、欠条、借条,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夏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黄某某、杨某甲等人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1309287元,数额特别巨大;诈骗他人财物,价值149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丽萍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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