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合同诈骗一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公诉刑诉〔2019〕1254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常山县,身份证号码3308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杭州网络工作室合伙人,户籍所在地新疆库尔勒市交通东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金庭园*号楼*单元*室。2006年7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5000元,2012年1月17日经两次减刑刑满释放。2018年10月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1月18日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文新派出所抓获,2019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6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7月21日重新报送。2019年9月5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0月5日重新报送。期间经检察长批准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从他人处得知新疆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开发的新疆某某光热科技产业基地项目(以下简称某某光热项目)因资金问题一直未实施,便找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向其谎称自己是中企某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公司)库尔勒片区融资顾问,骗得其信任后于2017年1月16日签订《融资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陈某某须于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3月3日前筹集1亿元资金到账,同时促成中企公司帮某某公司筹集后续资金书面承诺,否则合同无效。合同签订后陈某某通过宫某某介绍认识欲分包上述项目工程的杨某某(另案处理),向二人谎称自己系中企公司总裁助理、新疆负责人,出示骗签的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融资合同》和中企公司融资宣传册等资料,使杨某某在相信其融资和承包工程能力的情况下,提出帮其对外宣传招揽其他工程承包人。

1、2017年2月,被害人倪某某(实际出资人刘某、金某某夫妇)通过他人的宣传介绍与杨某某洽谈某某光热项目,在其引见下与被告人陈某某见面,陈向其出示自己与某某公司签订的上述施工合同和某某光热项目介绍资料,介绍杨某某为该项目负责人,提出承包该项目工程要交付100万元工程保证金。骗取倪某某信任后于同年3月2日与陈某某签订《内部施工合同》,并于当日、3月8日多次向陈某某的建行账户转账支付合计80万元工程保证金,因杨某某要求个人使用部分款项,陈某某于3月8日向其转账支付35万元,剩余45万元被陈某某个人日常花销使用。案发后杨某某向实际被害人出资人刘某退赔35万元,剩余赃款未被追回或退赔。

2、2017年2月左右,被害人文某通过他人宣传介绍与杨某某见面洽谈某某光热项目时,杨某某提出承包该项工程要交付100万元工程保证金。3月28日,文某向杨某某的工行账户转账支付20万元工程保证金。3月30日,杨某某向文某介绍陈某某系中企公司投资方负责人和某某光热项目负责人,又于3月31日向其提供陈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的上述施工合同等资料,并称还要再交付80万元工程保证金,因陈某某不在库尔勒市,文某与杨某某使用陈某某的私章并以陈某某名义签订《内部施工合同》,并于当日向杨某某的工行账户转账支付80万元。4月1日杨某某将其中16万元归个人使用,将74万元跨行转账至陈某某的建行账户,将10万元转账至陈某某要求退款支付的宫某某账户。案发后杨某某欲向被害人文某退赔16万元未果已存至指定账户,剩余赃款未被追回。

3、2017年3月初左右,被害人张某某等人通过他人宣传介绍与杨某某见面洽谈某某光热项目,杨某某向其提供陈某某交付的上述某某光热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项目资料等,并称承包工程要交付100万元工程保证金。3月25日左右,张某某等人再次与杨某某联系见面,杨某某通过电话告知不在库尔勒市的陈某某后,使用陈某某的私章并以陈某某名义与张某某签订了《内部施工合同》。3月28日张某某向杨某某的工行账户转账支付100万元工程保证金,当日杨某某将其中40万元个人使用,将剩余60万元转账支付至陈某某的建行账户。案发后杨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退赔46.1万元,剩余赃款未追回。

4、2017年2月底,被害人韩某某通过已和陈某某签订《内部施工合同》并交付工程保证金的朋友丁某某的介绍引见,与陈某某见面后二人口头约定签订劳务合同,陈某某以进场施工要缴纳培训费和工程保证金为由,骗使韩某某于2017年6月25日以现金和向陈某某的建行账户及其指定的他人账户转账支付合计21.6万元。案发后赃款未被追回。

自2017年3月至7月,被告人陈某某单独或通过杨某某的助骗取各被害人交付的工程保证金后,为制造其还有融资、承包转包工程能力的假象,伪造某某光热项目工程的开工延误通知书、入场通知书、入场开户通知书、培训通知书等拖延时间,后离开库尔勒市、变更手机号码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虚构身份,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骗取四名被害人工程保证金合计301.6万元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华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