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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5********,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道**街**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以昆明周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购车协议,被害人李某某向昆明周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订购一辆宝马2018款X5小汽车,购车总价61万元,合同定金5万元,双方签订了订车协议。后陈某某称没有钱进车,要求李某某先付一部分车款,李某某又向陈某某支付了15万元购车款。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陈某某向蔡某某借款62万元,从西安远大联合进购了一辆宝马2018款X5小汽车,并以该车为借款抵押。2018年7月29日陈某某将车辆交付给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又向陈某某支付了8万元的购车款。因陈某某延期交付车辆,双方协商一致后于当天签订了第二份购车补充协议,车辆价款变更为60万元。之后,蔡某某以陈某某未及时归还借款、被害人未支付车款为由,要求陈某某将该车开回交还给蔡某某,陈某某便以车辆要换发票、办理落户手续为由,要求李某某将车辆开到昆明晋宁县,后陈某某向李某某隐瞒了以该车抵押向蔡某某借款的事实,并以降低购车款的方式与李某某签订了第三份购车补充协议。随后,陈某某放任蔡某某一方将该车开走,并将车辆的购买凭证交给蔡某某。因陈某某一直未归还向蔡某某的借款,经陈某某默许该车被蔡某某出售给第三人。至案发,陈某某未向李某某交付车辆,也未归还李某某的购车款。

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与李某某签订购车协议后未按要求履行合同,导致车辆被二次出售的主要事实和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宝马BMWX535i越野车照片证明涉案车辆的外观情况。

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害人报案情况;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身份、前科及归案情况;订车协议1份,购车补充协议2份证明陈某某与李某某签订合同的内容;建行客户回单、微信转账记录、杨某某建行交易明细证明李某某先后向杨某某账户存入共计28万元的事实;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单证明李某某为车辆购买商业险的事实。车辆发票2张证明2018年8月2日李某某以615000元的价格向陕西远大联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美国生产的X5越野车,2018年11月14日该车被蒋连兴以499000元的价格向济宁易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同年11月19日该车落户在蒋连兴名下的情况;抵押借款合同证明陈某某曾以车辆作抵押向蔡某某借款的事实。收条证明蔡某某的家属赔偿李某某的经济损失30万元的事实。

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郑某甲的证言证明陈某某以一辆宝马X5汽车作抵押向蔡某某借款62万元,后陈某某不能归还欠款,证人蔡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同时证明后来是陈某某将车辆和手续在郑某甲的铺子里交给蔡某某,后主动提出将该车再次出售抵蔡某某的借款,后该车被蔡某某出售给第三人的事实和经过;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害人李某某在昆明周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订购了一辆宝马5汽车,并支付了部分车款,该车是陈某某向蔡某某借款进的,因陈某某无力偿还借款该车被蔡某某的人开走。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明其在昆明周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订购了一辆宝马X5汽车,并先后支付了28万元车款,后陈某某将车辆交给其,2018年8月10日陈某某又以要换发票、落户、降价为由,叫李某某将车辆开到晋宁陈某某店内,其信以为真便将车开到陈某某店内将车交给陈某某,并与陈某某签订了购车补充协议,约定了落户时间,后该车辆不知去向,陈某某以种种理由不告知车辆的去向,也不赔偿其的28万元购车款的事实和经过。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害人李某某在昆明周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订购了一辆宝马X5汽车,并支付28万元车款,其与李某某先后签订了三次协议。该车是陈某某向蔡某某借款进的,因陈某某无力偿还借款该车被蔡某某的人开走,其也无能归还李某某的购车款。

视听资料: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的通话内容证明陈某某合同诈骗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2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霞

代理检察员:张艳菲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88839****。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补充证据材料1份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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