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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8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镇薛窑居,住江苏省如皋市**镇薛窑居,于2019年8月30日被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1月2日,拿着2017年12月20日中基建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冯某某签订的已经作废的合同,冒充中基建(北京)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的身份(该公司已与2017年6月29日变更为中基建宏图(北京)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又以中基建(北京)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胡某某、熊某乙、熊某甲签订工程转包合同,并骗取胡某某50万元的合同保证金后逃匿并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明细、收条、合同书等书证;证人陶某某、李某某、冯某某、荣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胡某某、熊某甲、熊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作废的合同为幌子,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合同保证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蕾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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