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乳名: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永城市**路中段**号(户籍地:永城市新城**路**散居片**栋**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4年5月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与2014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郭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隐瞒了其永房权证**区第201201322号房产证已被注销的事实,用该房产证作抵押,与郭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6万元。后经郭某某多次催要均不还款。案发后将钱款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郭某某陈述;
3、证人陈某某、豆某某等证言;
4、户籍信息、银行账户明细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虚假产权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严桥
助理检察员:张 帆
二0一四年七月四日
附录: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在永城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共计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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