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刑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31955********,汉族,中专,户籍地、住址陕西省宝鸡市**区**镇**号院,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岳某某、苏某某、高某某谎称其经营的陕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已购买陇县某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欲将某某水泥公司院内办公楼和职工宿舍楼维修工程对外承包。2016年7月26日,陈某某以陕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名义与岳某某签订承诺书,承诺将陇县某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改造工程承包给岳某某,要求岳某某缴纳25万元项目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缴纳之日起一个月内工程开工。岳某某等三人向陕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帐户转款25万元,一个多月后,工程无法开工,岳某某等人要求陈某某返还保证金,陈某某书面承诺返还,后更换手机号码逃匿,25万元已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屈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岳某某、苏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及照片;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燕
2020年5月26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陇县看守所;
2、 案卷4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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