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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合同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4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2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和东莞市**镇的被害人李某某约定,由陈某某向惠州**厂收购塑料,然后将塑料转卖给李某某。同月22日,陈某某告知李某某需要支付**厂人民币200000元,于是李某某以借款形式借给陈某某人民币200000元,约定一星期内没有出货,则如数归还款项。收到钱后,陈某某没有将钱用于向**厂收购塑料。李某某发现被骗不断催陈某某退款,后陈某某便中断与李某某的联系。2018年5月21日,李某某去到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土塘派出所报案。2019年8月31日23时许,民警在东莞市**镇**花园**栋**室抓获陈某某。现陈某某已返还李某某合计人民币47000元。

2018年4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邝某某约定交易一批废铝,由邝某某先付款。邝某某通过财务人员在佛山市南海区**镇使用网银预先支付货款人民币300000元给陈某某。次日,陈某某向邝某某交付了价值人民币207690元的货物。同月12日,陈某某告知邝某某已准备了价值人民币282440元的货物出售给他,让邝某某先支付货款,于是邝某某再次通过财务人员在佛山市南海区**镇使用网银向陈某某支付了货款人民币190130元(上次剩余货款人民币92310元用于抵扣此次货款)。之后,陈某某没有将价值人民币282440元的货物交付邝某某。后邝某某发现陈某某手机停机,无法联系,遂报警。2019年12月13日17时许,民警在惠来县览表卡口抓获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邝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智斌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3册,光盘共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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