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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合同诈骗案)_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8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南溪区**镇**街**号**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3月2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受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自2014年开始在南溪区**镇**村**组以村民名义自建商住房1栋(共六层两个单元)出售,之后,采用隐瞒真相方法一房二卖,与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资金,造成多名被害人财产损失共计30余万无法返还。

2015年8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杨某某以集资建房方式约定将一单元六楼的一套住房卖给杨某某,杨某某支付陈某某5万2千元定金。2016年2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未告知刘某某此套住房已出售,以9.8万元的价格将该套住房卖给刘某某,双方于2016年2月7日签订集资建房合同,刘某某陆续付给被告人7.8万元,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向杨某某隐瞒实情,继续收受杨某某购房余款4万元,双方签订购房合同。2019年年初,刘某某、杨某某二人发现后,被告人陈某某仍继续隐瞒真相。

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将该商住楼二单元五楼一套住房以12.6万元的价格卖给熊某某,双方签订集资建房合同,被告人陈某某实际收到熊某某购房款12.3万元。2016年4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隐瞒房屋已出售的真相,以12.8万元的价格将该套住房卖给陈某某、陈某某父子,双方签订集资建房合同,陈某某陆续付给被告人陈某某购房款11.2万元,获得该房屋实际控制权。2018年11月,熊某某、陈某某发现他们购买的是同一套住房后,找到陈某某理论,陈某某承诺另给住房,至今未履行。

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将商住楼第四间门面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熊某某,双方签订集资建房合同,熊某某付给陈某某购买门面费用9万元。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隐瞒该门面已出售的实情与顾某某签订上述门面的集资建房合同,约定价格为8.6万元,顾某某以陈某某欠款7万元抵作房款取得该门面实际控制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光英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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