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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合同诈骗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3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捕前住本市城关区**路**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四川**建筑有限公司未中标的情况下,伪造那曲至拉萨公路改建工程项目中标告知函和四川**建筑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虚构四川**建筑有限公司中标并由其承建的事实,在签订工程项目合作协议过程中向被害人周某某出示上述伪造材料,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与被告人陈某某签订合作协议,向其支付工程款77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将上述工程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案发前被告人陈某某向周某某退还了159800元,在审查起诉阶段向周某某退还了3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冒用他人公司名义骗取对方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潜

云丹加措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被害人名单、证据目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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