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公诉刑诉〔2017〕2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住**镇**村**号,2003年8月14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晋中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7年2月24日被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自称陈华,通过山西****投资有限公司**张某某,租赁了一台机号为DH380-2****的斗山挖掘机,并以陈某某的名字签订租赁合同,但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是陈华,经与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比对,该身份证系伪造,每月租金4.8万元,以押一付一的形式支付9.6万元。春节期间,山西****公司因陈某某租赁的挖掘机未开工,免去两个月租金。到2016年3月,陈某某找到张某某称还要再租三台斗山DX380型挖掘机,双方口头约定每月每台租金4.5万元,陈某某说有急用,在收到车后再补签租赁合同,同时以押一付一的形式交纳了23万元的租金和押金。陈某某在收到三台机号为CECAV-2****、CECAV-2****、CECAV-2****挖掘机后便不再支付租金,更以没有活干为由不补签租赁合同也不归还山西东方建银公司挖掘机,后在未通知该公司的情况下将其中三台挖掘机分别拉往运城平陆县、河北阳原煤矿,贵州省兴仁县。陈某某将四台挖掘机拉走后人机失踪。
2016年8月,山西东方建银公司在寻找陈某某期间,在运城市平陆县发现了机号为CECAV-2****的陈某某租赁的挖掘机,并由山西****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拖回。2016年11月11日,公安侦查人员中将陈某某拉往河北阳原县堡子沟煤矿的一台机号为2****的斗山DX380型挖掘机执行扣押。2016年11月,山西东方建银公司将一台陈某某租赁的机号为CECAV-2****斗山DX380型,从交口县华瑞煤矿拖回。2017年3月1日陈某某的女婿将杜某某将放在贵州省兴仁县的机号为CECAV-2****的斗山挖掘机退回山西****投资有限公司。
经鉴定 为CECAV-020760 、CECAV-020761、 CECAV-020763的斗山挖掘机价格分别为1050000元,机号为DH380-20886的挖掘机价格为10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鹏飞
2017年9月2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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