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镇**街**号,住武汉市汉阳区**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武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蔡某某(已判刑)等人,向李某某谎称已承接中国**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在湖北省仙桃市的“2017管道工程”,以收取保证金以及服务费的名义,于2017年8月4日,在本市武昌区**广场**楼**楼与李某某签订《**通信管道建设工程服务合作协议》,骗得李某某银行卡转账人民币10万元、现金人民币3万元,后逃跑。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至公安机关,案发后,其向李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2、收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4、证人尹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同案犯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据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伟
检察官助理:王鹏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832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被害人李某某(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详见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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