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二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得知王某甲有购房需求时,遂产生骗取王某甲钱财的想法。后陈某某私自找人刻制一枚“**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运公司)”公章,在互联网下载制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上加盖自已私刻的印章,以伪造的《房屋租赁合同》获取王某甲的信任后。陈某某又谎称自己得到了**客运公司开发的3号楼1单元301室、302室公租房的所有权,于2018年2月12日,陈某某编造**客运公司现在购房可以优惠4万元的政策,诱骗王某甲购房,同日,陈某某在王某甲父亲王某乙就诊的**医院病房内与王某甲签订《楼房转让协议》,约定将自己所有的**客运公司开发的公租房3号楼1单元301室、302室及地下室的所有权,以20万元的价格一次性转让给王某甲,王某甲于当日支付陈某某12万元房款,约定之前陈某某借王某乙的4万元抵顶房款,陈某某给王某甲打了数额为16万元的收条,约定剩余的4万元房款待房子装修交付后付清。2018年3月份,陈某某又以装修3号楼1单元301、302室为由,陆续让王某甲给其转款68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永红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威市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